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7〕518号
被告人赵红军,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前台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村**屯)。2016年8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红军涉嫌诈骗罪移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4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同年5月9日、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9日、8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7月9日、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赵红军在担任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路的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前台经理期间,明知该所非诉组人员系假冒律师身份代理无法诉讼案件,以代理案件为名拖延时间、虚假代理,达到占有代理费的目的,仍负责帮助宋某甲、宋某乙(均另案处理)监督接待组的接待工作,对接待组的接待情况进行登记,为对接待人员罚款提供依据,并从罚款中提成。造成五千余名被害人签订了四千余份委托代理合同,共计造成被害人被骗人民币八千余万元的后果。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赵红军于2016年8月5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委托代理合同、交款收据、退费申请、银行流水等;
2. 证人宋某甲、郭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姜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赵红军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军与他人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东明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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