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赵红卫,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1********,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红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胡某某(已判决)为募集资金成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15年1月7日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批准,成为**人。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红卫担任**公司**,主要负责公司部分理财产品的设计及销售,在**公司**人胡某某的组织、授意下,以投资证券市场以及为**市**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市**山水大酒店融资等项目为名,采用电销、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固定回报,诱使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公众与**公司签订“**1号专项投资基金合同”、“**7号**私募基金”、“**8号**基金”、“**9号分级基金”等私募基金协议,以此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被告人赵红卫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金额为3600余万元。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赵红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赃款1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工商资料,证实**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具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胡某某作为**公司的**人,以**公司名义对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的情况。
2.证人胡某某、朱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红卫担任**公司**,主要负责公司有关“**1号专项投资基金合同”、“**7号**私募基金”、“**8号**基金”、“**9号分级基金”等私募基金的销售业务。
3.集资参与人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1号募集说明书》《专项投资基金合同》《**7号**私募基金合同》《**8号**产品计划基金合同》《**9号量化对冲分级基金合同》、回购承诺函、资金确认函、银行转账明细等书证,证实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集资参与人经被告人赵红卫等人的宣传,投资**公司基金项目的情况。
4.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证实被告人赵红卫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额以及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赵红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赃款18万元。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赵红卫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赵红卫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卫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红卫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冬
2019年3月7日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红卫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一册。
3.《司法鉴定意见书》三册。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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