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3152号
被告人赵红国,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3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湖南省**市**区**街道**村**号702户。被告人赵红国于2013年4月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南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7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红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赵红国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超市内,故意丢弃钱包引起被害人孙某某注意后,以平分钱包内外币为幌子,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上海**银行存折和密码、现金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价值1,196元的金手链一条及金手镯一只。当日10点20分许,被告人赵红国等人通过上述银行存折取现40,000元,后分赃化用。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赵红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赵红国伙同王某某等人以平分拾得钱包内的外币为幌子,骗取其上海**银行存折和密码、现金300元及金手链一条、金手镯一只,当日10时20分许,其收到短信有人从上述银行账户内取现40,000元。
2.上海农商银行交易明细、监控录像视频,证实2018年3月19日10时20分许,有人从被害人孙某某涉案的上海**银行账户内取现40,000元。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店现沽单、工作情况,证实涉案部分金饰的价值。
4. **市公安局**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红国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5.湖南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赵红国的前科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红国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红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奇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红国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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