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赵红红,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乡**村**组。被告人赵红红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发现漏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红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红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红红,听取了被告人赵红红、值班律师化新新及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红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赵红红在泗洪县**街道**广场“**”金店内,3次窃得该店回收的足金黄金首饰206.53克、18K黄金首饰1.71克。经鉴定,被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74774.88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红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相关书证;
2.证人孟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红红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红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红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红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红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袁亮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红红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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