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赵绪,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户籍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拥军路郭家湾租房。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绪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7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晚18时许,被告人赵绪和被害人杨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福音堂附近“肖记竹签烤肉”吃饭。期间,赵绪劝杨某某喝白酒,后将杨其某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新桥路北镇关公园内一长凳处,趁杨某某酒醉无力反抗,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绪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妇幼保健院疾病证明书、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绪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无法反抗之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俊
检察官助理:何芮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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