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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群力、胡锦云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赵群力,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北京市朝阳区**公寓。被告人赵群力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河北省高碑店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群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睢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锦云,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被告人胡锦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群力胡锦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赵群力辩护人胥洁、被告人胡锦云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赵群力在经营**书画院期间,经人介绍与睢宁县**钢铁有限公司股东刘某某、陈某某相识。被告人赵群力谎称可以帮助二人恢复**钢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通过虚构高某某、被告人胡锦云等人分别为**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某领导人亲属的身份,骗取了刘某某、陈某某的信任,后以办事“辛苦费”等为由先后诈骗刘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050万元。其中,被告人胡锦云参与诈骗300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赵群力退还二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00万元。2019年9月1日、9月10日,被告人胡锦云、赵群力分别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9月,被告人赵群力亲友退还二被害人人民币5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群力、胡锦云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群力、胡锦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群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当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阚凯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群力、胡锦云现分别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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