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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翀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161号 

  被告人赵翀,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1********,汉族,中专文化江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区****单元**室。2017年2月1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一日。2020年7月3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社区戒毒三年(未执行)。因涉嫌贩卖品罪,2020年7月23日被南昌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翀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赵翀在本市西湖区桃苑小区附近以300元一瓶的价格贩卖20瓶可非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摇头水,60ML)给尚某某,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6000元毒资。

2.2020年7月1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赵翀在本市西湖区桃苑心雨花园附近贩卖一瓶可非磷酸可待因糖浆给尚某某,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00元毒资。

3.2020年7月2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翀在本市桃苑小区附近贩卖两瓶可非磷酸可待因糖浆给尚某某,尚某某支付600元现金给赵翀。

4.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赵翀在本市西湖区桃花镇附近贩卖6瓶可非磷酸可待因糖浆给尚某某,尚某某通过微信分三次共计转账1800元给赵翀。

5.2020年7月22日,尚某某向被告人赵翀求购可非磷酸可待因糖浆,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600元毒资。当日下午赵翀未购买到可非磷酸可待因糖浆即在本市高新区艾溪湖二路高知公寓绿化带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程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翀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翀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多次贩卖可待因成分的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最后一次贩卖系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未遂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翀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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