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赵芹贤,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725241972********,汉族,小学肄业,山东省荏平县人,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宿舍(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荏平县**镇**村**号)。2008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4月2日被释放。2018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拘留,同年8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芹贤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芹贤与被害人杨某某均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两人均在本市蓟州区**镇**村**养殖场建筑工地打工。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赵芹贤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赵芹贤持铁锨将被害人打伤,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工地负责人调解,被告人同意由其承担被害人医疗费用。6月24日,被告人赵芹贤主动找到被害人商议医药费等赔偿数额,商议过程中两人再次发生矛盾,被告人赵芹贤返回宿舍拿出尖刀,在被害人杨某某宿舍门口持刀朝被害人腹部猛捅一刀,被害人受伤后躲避,被告人赵芹贤继续追赶被害人至养殖场内的厂房处,继续持刀捅刺被害人腰部、背部数刀,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赵芹贤持刀自杀,后被民警在现场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侧髂内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孟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芹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赵芹贤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季文生
代理检察员:王 皓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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