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643号
被告人赵诚,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诚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8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赵诚在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情况下,以在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街道**药业场地内,开办“四川西华领航教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小坝校区”,需要学生食堂服务和超市经营项目为由,与北京欣盛腾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齐某某签订合同,骗取齐某某人民币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房屋租赁协议、食堂委托管理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罗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诚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1.被告人赵诚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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