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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谦贩毒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81号

被告人赵谦,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栋**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0时许,购毒人员张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赵谦购买毒品,被告人赵谦在收取毒资后,将一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净重0.54克)和一包红色颗粒状可疑物(1颗,净重0.11克)放置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金茂悦8栋6楼电梯处,张某某按照上述位置取得赵谦贩卖的毒品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张某某处提取并扣押上述可疑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6月16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金茂悦8栋负一楼电梯处将赵谦抓获,并依法查扣作案所用工具OPPO手机一部。赵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谦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称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谦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谦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娅

                                  检察官助理:陈仕林

                          2020 年8 月12 日

附:

1.被告人赵谦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散页证据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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