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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谷仓等14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一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赵谷仓,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会****号。2005年9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丁燕飞,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居委会**村**号。2007年06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7日,因犯抢夺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祥勇,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乡**村委会**村**号**号。2012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居委会**村**号。2016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资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镇**村委会**村**号。2015年5月5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罗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居委会**村**号。2017年12月22日,李某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会**村**号。2015年1月21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罗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广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会**村**号。2015年1月21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罗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6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号。2015年1月21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罗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巷**基地**幢**单元**楼**室。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谷仓、资某某、杨某甲、龚某甲、陈某、广某某、年某某、董某某、韩祥勇、龚某乙、李某乙、李某甲、丁燕飞、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赵谷仓利用其违法犯罪造成的影响,纠集被告人韩祥勇、丁燕飞、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等人,形成以赵谷仓为中心的一个犯罪团伙。在此期间,被告人资某某、董某某为索要个人债务,借助该团伙力量,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方式向他人讨要债务;此外,该团伙还多次实施了其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该团伙成员相对固定,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麒麟区东山镇一方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犯罪事实部分

1、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方某某)

2013年9月,被告人资某某为索要个人债务而找被告人赵谷仓帮忙,赵谷仓随即安排被告人韩样勇、丁燕飞、李某甲等人跟随被告人资某某、董某某去索债。2013年9月17日9时许,资某某、韩样勇等人在罗平县看守所门口找到方某某后,强行将方某某带至曲靖市麒麟区**村**宾馆看管起来,并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向方某某索要债务。后赵谷仓、资某某等人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于2013年9月19日中午将方某某带回罗平县阿岗镇方某某家中,继续对方某某进行讨债,直至当晚20时许方某某家人凑出28000元现金之后,资某某等人才离开方某某家中。

2、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李某丙一家)

2013年9月,被告人资某某为索要个人债务而找被告人赵谷仓帮忙,赵谷仓随即安排被告人韩样勇、丁燕飞、李某甲等人跟随被告人资某某、董某某去索债。2013年9月23日17时许,资某某、韩样勇等人来到罗平县**镇**村委会**村李某丙住处找李某丙,因李某丙不在家,众人便违背李某丙家人意愿强行进入李某丙家中,并采用哄闹、滋扰等方式干扰李某丙家属的生活达三日之久。在此期间,罗平县公安局民警分别于23日、25日两次出警处理,要求资某某、韩样勇等人停止违法行为,资某某、韩样勇等人仍然不听劝阻,继续实施前例行为。

3、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被害人蒋某某)

2013年5、6月份,季某某(已判决)与蒋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兴盛水果批发市场因过车发生纠纷,后季某某邀约丁燕飞(已判决)、被告人韩样勇、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到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兴盛水果批发市场,采用滋扰、造势、阻碍蒋某某正常经营的方式,向被害人蒋某某强行索要了15000元人民币。 

4、其他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0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在麒麟区**镇**村赵谷仓承包的荒山上放羊时被被告人赵谷仓看见,赵谷仓便以羊吃着山上的草为由,将一只20公斤重的羊强行扣留并占为已有。经鉴定,该羊价值1100元人民币。

(2)、2014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将牛拴在麒麟区**镇**村赵谷仓承包的荒山上时被被告人赵谷仓看见,赵谷仓便以牛踩着山、吃着草为由,将牛进行扣押,并强行向被害人索要了1200元人民币之后才将牛归还。

(3)、2015年3月的一天,被害人在麒麟区**镇**村赵谷仓承包的荒山上放羊时被被告人胡某某看见,胡某某便按照被告人赵谷仓的安排,以羊吃着山上的桉树叶为由,将羊进行扣押。随后,赵谷仓强行向被害人索要了600元人民币才将羊归还。

(4)、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的儿子在麒麟区**镇**村赵谷仓承包的荒山上拉干树枝时被被告人赵谷仓的配偶看见,赵谷仓的配偶便按照赵谷仓的安排,以被害人的儿子破坏了桉树为由,强行向被害人索要了300元人民币。

(5)、2016年4月的一天,被害人在麒麟区**镇**村赵谷仓承包的荒山边犁地时被被告人胡某某看见,胡某某便按照被告人赵谷仓的安排,以被害人破坏着山为由,将被害人的摩托车进行扣押。随后,赵谷仓强行向被害人索要了800元人民币才将摩托车归还。

(6)、2016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在麒麟区**镇**村赵谷仓承包的荒山上放牛时被被告人胡某某看见,胡某某便按照被告人赵谷仓的安排,以牛破坏着树为由,将牛进行扣押。随后,赵谷仓强行向被害人索要了1000元人民币才将牛归还。

(7)、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在麒麟区**镇**村赵谷仓承包的荒山上挖腐殖土时被被告人胡某某看见,胡某某便按照被告人赵谷仓的安排,以被害人破坏着山为由,将被害人带去的牛进行扣押。随后,赵谷仓强行向被害人共计索要了3000元人民币才将牛归还。

(8)、2017年3月的一天,被害人在麒麟区**镇**村赵谷仓承包的荒山上赶牛车路过时被被告人赵谷仓看见,赵谷仓便以被害人破坏着山为由,向被害人索要了800元人民币。

(9)、2017年4月24日,被害人在麒麟区**镇**村赵谷仓承包的荒山上放牛时被被告人胡某某看见,胡某某便按照被告人赵谷仓的安排,以牛破坏着山为由,将牛进行扣押。随后,赵谷仓强行向被害人索要了200元人民币之后才将牛归还。

(10)、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在麒麟区**镇**村赵谷仓承包的荒山上取土时被被告人胡某某看见,胡某某便按照被告人赵谷仓的安排,以破坏着山为由,将被害人的装载机进行扣押。随后,赵谷仓强行向被害人索要了600元人民币之后才将牛归还。

(11)、2016年3月的一天,被害人在麒麟区**镇赵谷仓经营的**砖厂旁的塘子内摸鱼时被被告人胡某某看见,胡某某便按照被告人赵谷仓的安排,以被害人在其砖厂偷东西为由向被害人的家长共计索要了2000元人民币。

二、违法事实部分

1、2011年12月的一天,赵谷仓带人到麒麟区**镇**村**家找**要债的过程中,无故对途径此处的**等人进行了殴打、罚跪。

2、2012年4月的一天,**因其配偶与**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便请赵谷仓帮助解决,在此过程中,赵谷仓先后在**家中、**镇**酒楼对**实施了殴打。

3、2014年10月20日,赵谷仓在麒麟区**镇龙**的寄售行内帮助**向**索要债务,在此过程中,**被赵谷仓语言威胁。

三、团伙成员个人实施的其他犯罪

1、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赵谷仓个人的犯罪事实)

2012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赵谷仓在曲靖市麒麟区**镇**砖厂以其砖厂电缆线被盗为由,将骑摩托车经过其砖厂的被害人保某某带回**砖厂,采用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保某某索要赔偿,后又拿家中菜刀给保某某,逼迫保某某自己砍自己的手指,致使保某某右手中指受伤。2019年8月21日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保某某的伤为轻伤。

2、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赵谷仓个人的犯罪事实)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赵谷仓在曲靖市麒麟区**镇**砖厂以其砖厂电缆线被盗为由,将车辆停放于砖厂外的被害人带回绿荫塘砖厂,并采用殴打、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了30000元人民币。 

3、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赵谷仓、杨某甲二人的犯罪事实)

2011年6月25日,被害人与杨某乙在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龙马脚路口因行车琐事发生纠纷,杨某乙便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赵谷仓,当晚,赵谷仓便伙同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驱车赶往东山镇平寨村被害人家讨要说法。众人到达被害人家后,持械准备对前来开门的被害人进行伤害,被害人见状转身往自家二楼上逃走,赵谷仓带领众人对逃去的被害人进行追逐,被害人见无路可逃便从自家二楼跳下,致使其双脚落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

4、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资某某、陈某等6人的犯罪事实)

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资某某为索要个人债务而找被告人陈某帮忙,陈某随即带领被告人广某某、龚某乙、龚某甲、年某某等人跟随资某某于当日21时许将被害人从麒麟区东江花园小区带走,后带至麒麟区东山镇以及**酒店看管起来,并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要求被害人还钱,直至2015年1月17日中午,被害人凑足20万元人民币给资某某之后才脱离众人的控制。

5、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丁燕飞个人的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丁燕飞、疯子(身份不详,在逃)等人在麒麟区**路**KTV玩耍的过程中因琐事与KTV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次日,丁燕飞等人便以此为由,要求**汇KTV赔偿损失,并以在KTV内燃放烟花的方式进行威胁,**KTV为了不影响经营,被迫向丁燕飞等人给付了1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赵谷仓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谷仓,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采用软暴力手段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纠集他人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告人韩祥勇、丁燕飞、李某甲、资某某、董某某,采用软暴力手段严重影响他人生活,被告人胡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告人杨某甲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谷仓、韩祥勇、丁燕飞、李某甲、资某某、董某某、陈某、广某某、龚某甲、年某某、龚某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谷仓、韩祥勇、丁燕飞、李某甲、李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谷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在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赵谷仓、韩祥勇、丁燕飞、李某甲、资某某、董某某、陈某、广某某、龚某甲、年某某、龚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赵谷仓、韩祥勇、丁燕飞、李某甲、资某某、陈某、广某某、龚某甲、龚某乙系主犯,年某某、董某某系从犯;在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赵谷仓、韩祥勇、丁燕飞、李某甲、资某某、董某某、胡某某、杨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赵谷仓、韩祥勇、丁燕飞、李某甲、资某某、胡某某、杨某甲系主犯,被告人董某某系从犯;在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韩祥勇、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均为从犯。被告人赵谷仓、韩祥勇、丁燕飞、李某甲、资某某、董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广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谷仓、韩祥勇、丁燕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胡某某、杨某甲、陈某、龚某乙、李某甲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董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自首。被告人李某乙、年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他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形,属一般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龙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谷仓现羁押于沾益区看守所,被告人韩祥勇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被告人资某某、胡某某、杨某甲、龚某甲、李某甲、董某某、广某某、年某某、陈某、丁燕飞、龚某乙、李某乙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0册、起诉书4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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