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赵赞,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赞为满足其日常挥霍需要,于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多次在益阳市城区**新区等地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2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赞窜至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村卜某某家,采取翻窗入室手段进入室内,在卜某某家一楼卧室的木柜抽屉里盗窃现金1500元。
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赞窜至益阳市高新区朝阳街道**村**组徐某某家,采取套开门锁的手段进入室内,在徐某某家二楼卧室床铺床垫下面盗窃现金1100元。
3、2020年07月24日09时许,被告人赵赞窜至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社区张某某家,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套开张某某家外面侧门门锁,欲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时被屋主发现并现场抓获。
被告人赵赞在现场被群众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卜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赞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赞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赞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赞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赞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玲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赵赞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9页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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