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赵起宏,曾用名陈刚,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28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镇**村**号,暂住新疆第六师**垦区**农场**路**栋**号。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4月5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10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昌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起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起宏以办理工作、经营滴管带厂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查某某现金共计15393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赵起宏在新疆五家渠市共青团新疆**食品有限公司现代化蛋鸡示范场务工期间,向同事王某某夫妻编造自己为新疆**集团公司退休职工,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以给被害人王某某夫妻在新疆**集团公司办理工作和给王某某的妻子韩某某办理新疆**集团公司退休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财物,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同事、妻子、儿子及自己的微信、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向赵起宏陆续支付现金共计35100元人民币。
二、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赵起宏在乌鲁木齐市**区**路**公园认识被害人查某某取得信任后,编造自己经营滴灌带厂、种地,给被害人过户自己的房屋及办事急用钱等理由,通过电话、微信、短信方式索要各种费用,被害人查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陆续向赵起宏支付现金共计11883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起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合计人民币1539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峰
检察官助理:高宏民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起宏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扣押赵起宏银行卡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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