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1〕103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村。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赵某至重庆市高新区**区**栋**宿舍,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宿舍内的一部vivoX9手机和一个背包盗走,背包内有移动支付终端机10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0元,被盗移动支付终端机共价值人民币760元。被盗手机和背包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某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期**栋**房间,趁被害人姚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黑鲨手机盗走,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发票、购买证明、微信截图及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3.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 祥 检察官助理 吴东方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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