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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超非法、收买信息卡信息、盗窃案)_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赵超,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号,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超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院无管辖权,于同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赵超经尹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刘某某(已起诉)之后,陆续以人民币800元至1000元每套的价格,向刘某某提供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套卡(含银行卡、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U盾及身份证信息),供刘某某出售给郭某某(已判决)、青神鲁毛(微信昵称)及菲律宾、柬埔寨的上家使用。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赵超先后收买冯某某、谭某某、杜某某、李某甲、易某某、赵某某、钟某某、周某某、季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等11名卡主的银行卡共计22套,提供给刘某某。

2、盗窃罪

刘某某将被告人赵超本人的16套银行卡(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各3套,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恒丰银行的银行卡各2套,平安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的银行卡各1套),分别出售给郭某某、青神鲁毛、菲律宾及柬埔寨上家后,赵超先后6次将提供他人使用中的本人银行卡,采取挂失补办或销户取款的方式,窃取卡内他人资金,共计239975.54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3日,赵超挂失62179966500********邮政储蓄银行卡,余额2284元全部支取。

(2)2019年12月15日,赵超挂失62226251200********交通银行卡,并销户将余额1276.05元全部支取。

(3)2020年1月14日,赵超挂失6217003650********建行卡,换新卡62170036500********,1月17日又将尾号3578建行卡销户,卡上余额50041.83元全部转入赵超另一建行卡62170036500********(该卡转入前有余额853.82元)。当日从尾号5832卡中支出10895元用于微信充值,向其银行卡号6229084330********转款4万元。

(4)2020年1月16日,赵超将6230505200********农行卡销户,余额6373.66元全部支取。

(5)2020年1月17日,赵超将62178531000********中国银行卡挂失,余额8万元,随后通过财付通转出2万元,转9008.95元至赵超支付宝,取现39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款4.7万元到赵超银行卡6229084330******** 。

(6)2020年1月17日,赵超将62149216********光大银行卡销户换新卡62149216********,余额10万元转入新卡,赵超当日在ATM机取款2万元,向62284805296********银行卡转款1000元,向赵超另一银行卡6229084330********转款2.9万元,自1月19日起陆续通过微信转账、充值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使用卡内资金,到1月29日尾号7222银行卡内仅余0.86元。

被告人赵超已将前述赃款用于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超收购他人银行卡进行出售,之后将部分已出售的银行卡挂失或销户,取走卡内不属于自己的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22套,属数量巨大。赵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文渊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超现羁押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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