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小区**号,住天津市津南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租赁牌照号为津RA****的丰田皇冠轿车和津CO****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后伪造车主将车辆抵押给被告人赵某借款的抵押手续以及车辆的产权证书,分别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滨杰座、天津市滨海新区欧美小镇交给被害人唐某某,谎称该车辆均为他人借款抵押给被告人赵某,现在因其资金周转不过来,将上述两辆车再次以人民币12万元及9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唐某某,骗得人民币189300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赵某个人挥霍。
2、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租赁牌照号为京MH****的大众迈腾轿车和津RQ****的奔驰轿车,后伪造车主将车辆抵押给被告人赵某借款的抵押手续以及车辆的产权证书,分别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欧美小镇、天津市滨海新区远洋城交给被害人韩某某,谎称该车辆均为他人借款抵押给被告人赵某,现在因其资金周转不过来,将上述两辆车再次以人民币8万元及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韩某某,骗得人民币131100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赵某个人挥霍。
3、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租赁牌照号为津RB****的奔驰轿车,后伪造车主将车辆抵押给被告人赵某借款的抵押手续以及车辆的产权证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远洋城交给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该车辆为他人借款抵押给被告人赵某,现在因其资金周转不过来,将上述车辆再次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王某某,骗得人民币58200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赵某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行驶证、发票、抵押借款协议、车辆产权证书、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关于车辆产权证书的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娟娟
检察官助理:李 瑶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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