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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跃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赵跃,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跃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4时许,被告人赵跃驾驶苏C2****号轿车,沿铜山区305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6Km+300m处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赵跃驾车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赵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跃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跃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跃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祥 

 2020年4月10日 

附: 

1. 被告人赵跃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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