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赵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41991********,文盲,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周至县,家住周至县**镇**村****街**巷**号。2010年5月18日因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2年10月18日因抢夺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1日被武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4198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周至县,家住周至县辛家寨乡**村*庄**街*号,2020年3月16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我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1日被武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6103261982********,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眉县,家住眉县**镇**堡村*组*号,2009年12月25日因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3年1月31日因盗窃罪被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1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赵某单独盗窃及被告人田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
1、2020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窜至武功县人民医院门诊楼西侧肺结核门诊门口,盗窃一辆蓝色雅马哈巧格100踏板两轮摩托车,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该摩托车是赃物,却同意将其窝藏于自己家中,案发后赃物被追回。经武功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摩托车市场价格为4264元。
2、2020年2月24凌晨,被告人赵某在杨陵区神农路西段金雅都小区门口,用T型锥将一辆白色越野车右后车玻璃砸毁,盗窃车内一箱(六瓶)五粮液白酒及三块茶饼,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这些物品是赃物,却同意将其窝藏于自己家中,案发后被盗一箱五粮液白酒被追回并发还。经武功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一箱五粮液白酒市场价格为6192元。三块被盗茶饼因无实物,价格无法认定。
3、2020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武功县普集镇营南村村口,用T型锥将一辆灰色越野车右后玻璃砸毁,盗窃车内一部华为9X手机、两瓶金徽酒、一瓶天之蓝酒、300元现金,被盗物品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4、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在武功县普集镇西闸口,撬锁进入**批发部,在该店内盗窃45条香烟,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这些香烟是赃物,却同意将其窝藏于自己家中,案发后追回17条香烟并发还,经武功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17条香烟市场价格为4725元,其余被盗香烟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5、2020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武功县普集镇苏武大道龙城小区门口,用T型锥将一辆黑色越野车右后车玻璃砸毁,盗窃车内一箱未拆封的五粮液白酒(六瓶)、三瓶散装五粮液白酒、两瓶珍品白酒、两条中华(软)香烟、半条黄鹤楼香烟,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这些物品是赃物,却同意将其窝藏于自己家中,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经武功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一箱未拆封的五粮液白酒、两条软中华香烟、半条黄鹤楼香烟市场价格为8004元。其余被盗物品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6、2020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在杨陵区沁园春小区门口,用T型锥将一辆白色轿车右后车玻璃砸毁,盗窃车内一个女式包,包内有一部美图T8S手机及化妆品若干,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赃物,却同意将其窝藏于自己家中,案发后手机被追回。经武功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美图T8S手机市场价格为676元,其余被盗物品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7、202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在武功县普集镇育才路逸夫小学门口西侧,用T型锥将一辆黑色越野车右后车玻璃砸毁,盗窃车内一条中华(软)香烟、四瓶贵州茅台、两瓶五粮液、一瓶西凤酒,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这些物品是赃物,却同意将其窝藏于自己家中,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经武功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追回的两瓶贵州茅台酒、两瓶五粮液酒、一条中华(软)香烟市场价格为7190元,其余被盗物品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8、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在杨陵区田园居小区门口,用T型锥将一辆咖啡色越野车右后车玻璃砸毁,盗窃车内四瓶20年西凤酒、三盒茶叶、五盒宽版中华香烟,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这物品是赃物,却同意将其窝藏于自己家中,案发后追回20年西凤酒一瓶。经武功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一瓶20年西凤酒、五盒宽版中华香烟市场价格为540元,其余被盗物品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9、2020年3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武功县普集镇附属医院西侧的南北路边,用T型锥将一辆白色越野车右后车玻璃砸毁,盗窃车内五盒硬中华香烟、两瓶舍得酒,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这物品是赃物,却同意将其窝藏于自己家中,案发后两瓶舍得酒被追回并发还,经武功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两瓶舍得白酒和五盒硬中华香烟市场价格为1080元。
10、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在周至县马召镇郭家寨村村口,用T型锥将一辆白色越野车右后玻璃砸毁,盗窃车内一箱(六瓶)五粮液白酒,两瓶贵州茅台白酒,一条黄鹤楼(天骄圣地)香烟,一条中华(软)香烟,一个LV手包及3000余元现金。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这物品是赃物,却同意将其窝藏于自己家中,案发后被盗一箱五粮液白酒、一条软中华香烟被追回并发还,经武功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一箱五粮液白酒、一条黄鹤楼(天骄圣地)香烟、一条中华(软)香烟市场价格为7286元,其余被盗物品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二、被告人赵某、于某某共同盗窃的事实
2020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于某某在周至县四屯镇东阳化村村口,将**批发部的卷砸门撬开,两人先后钻入该批发部内,从批发部的抽屉里和柜台下面共同盗窃现金3100元,后赵某发现纸盒下面有钱,借故将被告人于某某支开,又将纸盒下面的1850元盗走私藏。 3100元两被告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1850元被告人赵某个人挥霍。
三、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盗窃的事实
2020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 )在户县县城边的一个公园路边,用T型锥将一辆黑色越野车右后车玻璃砸毁,后又将距离黑色越野车10米处的一辆白色越野车车玻璃砸毁,盗窃车内一条苏烟、一条南京(雨花石)香烟、九盒(硬)中华香烟、两瓶白酒,经武功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被盗的一条南京(雨花石)香烟、一条苏烟、九盒硬中华香烟市场价格为1083元。被告人赵某和李某某将一条苏烟、一条南京(雨花石)香烟换了两包毒品吸食,九盒硬中华香烟被追回已发还,其余被盗物品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赵某、于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于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赵某盗窃数额4929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于某某盗窃数额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某、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赃物价值人民币39957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书荣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于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六张;
3、物证:T型锥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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