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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辛宇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豫AP****蓝色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汜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汜河路与塔山路交叉口向西150米处时,被荥阳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血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血醇鉴定,检验结果血醇含量为299.99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山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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