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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辰龙、付某某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赵辰龙,曾用名赵丁柱,男,1988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单元**号,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室。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村**组**号,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辰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2日期间,被告人赵辰龙先后纠集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孙某某、胡某某、葛某某等卖淫人员,制定服务项目及价格,通过QQ、微信等予以招揽嫖客,在与嫖客确定服务价格、服务范围及卖淫人员后,安排卖淫人员到客户指定的宾馆或其开设的日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所得嫖资按照不同标准与卖淫人员进行分成,合计获利2万余元。期间,赵辰龙安排被告人付某某对其位于**小区**座**室、**室日租房进行管理,向客户推介赵辰龙QQ号码让其与赵辰龙联系卖淫人员,并安排房间供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及微信、QQ聊天视频截图、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辰龙、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辰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付某某协助赵辰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赵辰龙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辰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旭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辰龙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3.侦查卷宗4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及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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