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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迎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74号 

被告人赵迎,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村**号,住重庆市南岸区**段**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6日、2019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1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赵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0时许,购毒人赖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赵迎购买29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赵迎同意并约定在重庆市南岸区黄明路路口交易。20分钟左右,赖某某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到达赵迎指定的地点与赵迎碰面,通过扫描赵迎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290元给赵迎,赵迎交毒品交付给赖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离开。30分钟后,赵迎从家中出门准备购物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赵迎左边裤包里查获用餐巾纸包裹的6小袋甲基苯丙胺,4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民警从赖某某处查获从餐巾纸包裹的1小袋甲基苯丙胺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量,赵迎贩卖给赖某某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0.19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0.15克;从赵迎处查获的6小袋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0.13克、0.09克、0.04克、0.18克、0.09克、0.15克,4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0.09克、0.11克、0.21克、0.4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赵迎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

3.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赵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光军

检察官助理:杨文婷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迎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散页4页;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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