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赵进财,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社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月2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进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延迟审查起诉期限至6月20日、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9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赵进财经丁某某(在逃)介绍,投资并注册会员加入郑州**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构建的传销组织,逐步成为驻马店市驿城区的代理后开始发展会员。2017年1月赵进财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设立**服务中心或**报单中心,依托该服务中心或报单中心为新参加人员注册会员报单提供便利,并按照**公司的返利模式获取利益。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赵进财处于该传销组织第30层,会员下线21层131人,账面获利868992.4908元,提现金额31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合作协议、人员关系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供述:同案犯吴某、寇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进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讯问赵进财的录像及三楂红公司人员名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进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党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进财现羁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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