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通,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班永正,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美,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正强,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97********,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才勇,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小林,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2000********,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42001********,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通、刘美、班永正、李正强、孙华雪、冯小林、丁才勇、徐某某、王某某、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通、班永正、刘美、李正强、丁才勇、冯小林、孙华雪、徐某某、王某某、朗某某等人先后加入“韩国姬佩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广州蝶贝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自2015年起以陕西省宝鸡市为据点,后于2017年8月份将据点转至甘肃省平凉市,再于2019年6月将据点转至安徽省安庆市。该犯罪集团以寝室为单位实行统一住宿,集中管理的模式,内部设有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等多个层级,要求每人缴纳2900元购买该公司一套营业执照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晋升层级,为获得提成及分红,积极在网络上交友发展下线,若发展下线不成,则实施交友诈骗行为。
被告人赵通在该诈骗集团里担任二把手主任,协助寝室主任管理寝室并传授诈骗方法;被告人刘美、孙华雪、徐某某、班永正、冯小林、丁才勇、李正强等人在该犯罪集团里担任主管,负责实施诈骗并管理其组内的业务员的工作与生活;被告人王某某、朗某某在该犯罪集团内担任业务员,负责诱骗网友加入其组织,在不能发展下线时,以交友诈骗的方式骗取交通费、医药费、伙食费等,诈骗所得除留作寝室日常开支外统一上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赵通于2016年12月加入诈骗集团并参与诈骗,后升任主任(二把手领导),通过使用tong173173、TYMBFK的微信号收取其寝室的业务员以聊天交友方式诈骗所得的钱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617891.99元以上。
2、被告人班永正于2016年10月23日加入诈骗集团并开始实施诈骗,通过使用w_bwcq22、w6x9966的微信号以聊天交友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72456元,其中伙同李某某等人使用该微信号骗取在本市务工的被害人林某某3407.8元,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619609.39元以上。
3、被告人刘美于2017年7月加入诈骗集团并开始实施诈骗,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使用zsl3399y、wxid-8067wj4sbmzj22、wxid_g6rtjgr5vq8422的微信号以聊天交友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0673.14元,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607848.64元以上。
4、被告人李正强于2015年4月加入诈骗集团并开始实施诈骗,通过使用abc1871296012的微信号以聊天交友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3221.43元,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619609.8元以上。
5、被告人丁才勇于2017年10月27日加入诈骗集团并开始实施诈骗,通过使用LXY2920443的微信号以聊天交友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8178.63元,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601730.26元以上。
6、被告人冯小林于2017年6月18日加入诈骗集团并开始实施诈骗,通过使用FXL18893326932的微信号以聊天交友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7781.4元,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609289.67元以上。
7、被告人孙华雪于2017年8月24日加入诈骗集团,通过使用s13278633615的微信号以聊天交友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13605.48元,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607428.47元以上。
8、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9月13日加入诈骗集团并开始实施诈骗,通过使用X18388220667的微信号以聊天交友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11441.6元,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619609.8元以上,其已退赃11441.6元。
9、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加入诈骗集团并开始实施诈骗,通过使用wjd18314010382的微信号以聊天交友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890.9元,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373830.31元,其中未成年时骗取67912.28元。
10、被告人朗某某于2018年8月26日加入诈骗集团并开始实施诈骗,通过使用lfb53321的微信号以聊天交友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02696.14元,其中未成年时骗取167000.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核实证明、交通、住宿信息、转账记录、缴款单;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储某某、曹某某等多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通、班永正、刘美、李正强、丁才勇、冯小林、孙华雪、徐某某、王某某、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马某某、巴某某、鄢某某等多人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通、班永正、刘美、李正强、丁才勇、冯小林、孙华雪、徐某某、王某某、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非法,组成犯罪集团,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通、刘美、班永正、李正强、孙华雪、冯小林、丁才勇、徐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某、朗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赵通、刘美、班永正、李正强、孙华雪、冯小林、丁才勇、徐某某、王某某、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朗某某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通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班永正、刘美、李正强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小林、丁才勇、孙华雪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朗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旭
附:
1.被告人赵通、班永正、李正强、冯小林、丁才勇、徐某某、王某某、朗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美、孙华雪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玖册。
3.光盘陆张。
4.随案移送手机、笔记本、交款单等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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