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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金会、潘某组织卖淫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赵金会,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10月1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戍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镇**村。2014年12月15日,因犯窝藏罪被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戍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金会、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金会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先后组织5名卖淫女在其提供的七台河多处地点进行卖淫活动。赵金会负责招募卖淫女和联系嫖客,赵金会先后租住多处房屋为卖淫女提供住处和卖淫场所,赵金会与卖淫女约定嫖资六四分成或是七三分成,双方通过微信转账嫖资。经营期间,赵金会还向介绍、运送嫖客的徐某某等多名出租车司机支付10至50元不等好处费。被告人潘某某系赵金会丈夫,其明知赵金会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给其提供微信账号用于代收嫖资、为赵金会组织卖淫活动望风以及向卖淫女传达赵金会定的卖淫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来协助参与组织卖淫活动。赵金会通过组织卖淫活动非法获利69670元,非法所得都被赵金会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经侦查,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金会和潘某某在七台河市桃山区鸿福家园小区8号楼1单元1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金会和潘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曹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金会和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金会、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会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潘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金会和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赵金会和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检察官助理:范大龙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金会和潘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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