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赵金国,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0********,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租住兰州市城关区**村**号,农民。2018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3月2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隆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租住兰州市城关区**村**号,农民。2011年9月26日、2018年8月25日因赌博分别被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金国、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赵金国、隆某某二人到榆中县**乡**村**号桑某某家,使用其家中菜刀撬开卧室内的抽屉,盗走现金1万余元。案发后在现场提取的菜刀上鉴定出的DNA分型,包括被告人赵金国的DNA。
2、2019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赵金国、隆某某到榆中县**乡**村**号程某某家中,盗窃其家中核桃一袋、加多宝两甁。案发后,在程某某家院子外面的地里提取到加多宝饮料瓶。经鉴定:提取的易拉罐瓶口擦拭物中检出一男性个体DNA分型,与被告人隆某某似然率为2.1696x1028。
3、2020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金国伙同被告人隆某某到榆中县**乡**村**号钱某某家中,盗窃其家中价值1万余元的金戒指、金项链及金腕饰。当日,二被告人乘坐D8892次动车一同前往岷县“**金店”,将所盗金首饰以13590元出售给老板何某某。被告人赵金国随即将67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隆某某。当时下午,二人一同乘坐D8885次动车返回兰州。案发后,在首饰盒外侧鉴定出一名男性个体DNA分型,与赵金国的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的DNA分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3096x1027。
4、2020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金国伙同隆某某到榆中县**乡**村**号钱某某家中,盗窃价值855元oppo A83手机一部、现金8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从被告人赵金国处扣押,已发还被害人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国、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金国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普通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永喆
检察官助理:陈元寿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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