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金腾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赵金腾,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住天津市河北区**里**号。2015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0年8月5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金腾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7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赵金腾与张某某、殷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本市河西区奥斯卡酒吧,张某某与殷某某发现酒后驾驶目标后,殷某某驾驶其白色大众牌迈腾轿车(牌照号为津K****7)拉载被告人赵金腾与张某某尾随被害人闫某某驾驶的白色保时捷牌卡宴汽车(牌照号为津F****1),在西青区津涞公路与团泊大道交口处附近,殷某某驾车故意撞击对方车辆。次日被告人赵金腾跟随张某某、殷某某前去交通队解决此事,殷某某、张某某以被害人酒后驾车并逃逸相威胁,索要被害人人民币11000元,所得赃款由张某某、殷某某二人平分。

2019年4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赵金腾与张某某、殷某某等人来到本市东丽区驯海路黑土地烧烤店,发现作案目标后,殷某某驾驶其白色大众牌迈腾轿车(牌照号为津K****7)拉载被告人赵金腾尾随被害人方某某驾驶的白色现代牌汽车(牌照号为冀B****R),在驯海路与津北公路交口处时,殷某某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后二人以报警相威胁,索要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9年5月13日3时许,被告人赵金腾与张某某、殷某某来到本市河东区成林道一羊汤店,发现作案目标后,殷某某驾驶其白色大众牌迈腾轿车(牌照号为津K****7)拉载被告人赵金腾与张某某尾随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大众牌捷达轿车(牌照号为津K****1),在东丽区成林道银河装饰城家居楼附近时,殷某某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后以被害人酒后驾车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8000元,所得赃款由张某某、殷某某二人平分。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赵金腾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同案犯张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金腾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8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金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腾与张某某、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金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赵金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犯罪程度,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赵金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金腾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震洲

检察官助理:戎璨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金腾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