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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鑫故意杀人案)_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赵鑫,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96********,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7日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鑫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7日移送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1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鑫与被害人鞠某某二人为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于林西镇**小区。2019年2月7日12时许,赵鑫与鞠某某在家中主卧室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期间鞠某某辱骂赵鑫并诅咒其母亲,赵鑫用右手掐鞠某某脖子将鞠某某按在床上数秒后松手,鞠某某起身至主卧室门外再次辱骂赵鑫,赵鑫将鞠某某拖曳到主卧室内背靠墙坐在爬行垫上,鞠某某仍继续辱骂赵鑫并击打赵鑫一记耳光,赵鑫被激怒将鞠某某仰面推倒在主卧室床北侧地面的爬行垫上,骑在鞠某某腹部用双手掐鞠某某颈部数分钟,鞠某某反抗未果,后致鞠某某面色发紫失去意识,赵鑫遂松手。后鞠某某被送至林西县医院救治,赵鑫到林西县公安局投案。2月8日凌晨4时许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林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鞠某某符合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勘验、提取等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鑫,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卜庆敏

2019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赵鑫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4.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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