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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钰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2006号

  被告人赵钰,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头**号。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至3月11日期间,被告人赵钰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谎称有口罩,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消息,骗取温州市瓯海区**街道的被害人贾某某向其转账口罩款共计人民币66976元,所得款项用于充值到直播平台。同年3月23日至4月5日,被告人赵钰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贾某某退还人民币55000元,尚欠人民币11976元。

2020年5月5日,被害人贾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19日,被告人赵钰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Hello语音软件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钰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君君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钰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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