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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铃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铃,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2014年9月12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本院以其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铃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赵铃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李某甲将两个孩子转校至成都市**学校附属小学,要求被害人李某甲及其妻丁某某付费用,李某甲、丁某某遂按照赵铃要求,于2019年1月15日将3万元“定金”通过微信转帐支付给赵铃、2019年2月15日将2万元“进度款”支付给赵铃、于2019年4月11日将15万元汇款到蒋某某的银行卡上(该卡的实际使用者是赵铃)。2019年7月,赵铃又要求李某甲夫妇缴纳两个孩子的择校费和学费,李某甲按赵铃要求将18.4万元汇入户名为李某乙的银行卡上。2019年8月,李某甲夫妇的孩子未能按赵铃许诺转入成都**学校附属小学,后李某甲再也联系不上赵铃。

2019年5月,被告人赵铃谎称能帮被害人彭某某将孩子转校至成都市**学校,要求被害人彭某某支付费用,彭某某遂按照赵铃要求,于2019年5月22日将8万元汇款到蒋某某银行卡上,于2019年8月1日将9万元汇款到李某乙的银行卡“缴纳学费和择校费”。8月20日左右,彭某某的孩子未能按赵铃的许诺入校,彭某某再也联系不上赵铃。

2019年8月,被告人赵铃谎称能帮被害人李某丙将孩子转校至成都市**学校附属小学,被害人李某丙陆续向赵铃支付钱款共计15万元。8月22日开始,李某丙再也联系不上赵铃。李某丙的孩子未能转入赵铃许诺的学校。

被告人赵铃将赃款用于赌博和消费。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赵铃到东坡派出所投案自首。民警从赵铃处查获1488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昱入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铃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提讯证壹张。

3.函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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