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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锐青诈骗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赵锐青,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兰考县**镇**巷**号,现住兰考县**乡**庄小学旁边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2月25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2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锐青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被告人赵锐青为达到个人享乐目的,利用与李某某父亲(李某某在商丘监狱服刑)同为狱友的关系,称自己能在监狱内打点关系照顾李某某父亲取得李某某信任后,以郑州开KTV需要用钱、和妻子离婚需要律师费等理由,多次骗取李某某共计18050元钱;赵锐青以开车出事故需要赔钱为理由,分别骗取徐某某、翟某某、孙某某2000元、700元、1100元;赵锐青以回郑州需要路费、请朋友吃饭、给媳妇发红包等理由,多次骗取赵某某10200元。赵锐青骗取李某某、徐某某、翟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共计人民币32050元,所得钱款被赵锐青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赵锐青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2)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3)保存证件清单;(4)赵锐青手机截图照片101张;(5)李某某、赵某某、翟某某、孙某某手机截图共112张;(6)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2.被害人范李某某、徐某某、翟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锐青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锐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锐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锐青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锐青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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