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吉AW58S9号小型轿车沿102国道向哈尔滨方向行驶,当行至1186.15公里处时,因操作不当轿车驶出102国道,与行人被害人曲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曲某某死亡、被害人徐某某重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在事故现场接受处理。经德惠市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法医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一人受轻伤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志清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