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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长友交通肇事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4********,汉族,高中文化**********组。2011年犯故意伤害罪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年10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吉AW58S9号小型轿车沿102国道向哈尔滨方向行驶,当行至1186.15公里处时,因操作不当轿车驶出102国道,与行人被害人曲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曲某某死亡、被害人徐某某重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在事故现场接受处理。经德惠市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法医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一人受轻伤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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