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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长宝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赵长宝,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现住地本市灞桥区**路**号楼**室。1979年因绺窃经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强劳三年。1983年因犯盗窃、变造证件、赌博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刑七年。1997年10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一万元,2015年4月21日经减刑释放。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长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0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长宝欲向其购买人民币500元的海洛因,赵长宝答应后双方约定在西安市灞桥区秦北路东口十字路边进行交易。21时许,赵长宝到达约定交易地点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赵长宝身上查获白色粉末状物品一包。经鉴定,所送检材一包白色粉末状物品净重0.982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长宝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长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宝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长宝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应当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媛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长宝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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