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1331号
被告人赵长寿,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长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赵长寿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赵长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长寿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赵长寿于2020年3月20日凌晨进入位于什邡市**镇**村邹某某的家中盗走一辆两轮电瓶车。经什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940元。
2.被告人赵长寿于2020年3月20日凌晨进入位于什邡市**街道**村荣某某的家中盗走一台热水器,经什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热水器价值人民币1728元。
被告人赵长寿于2020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所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长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寿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长寿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长寿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长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长寿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毅
检察官助理 甘 可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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