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769号
被告人赵长水,男, 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修武县**镇**街**号。被告人赵长水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0年10月12日被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1年12月10日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5年11月10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10月26日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8年11月14日释放。被告人赵长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长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长水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长水,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长水至常熟市虞山街道元和姚家店15 号附近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苏E0****的奔驰轿车内的钱包1 个、化妆包1 个及小熊挂件1个等物品,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 元、200 美元、640 泰铢、10 新加坡元、8320 斯里兰卡币、160 港币、50 澳门元、1000 越南盾、7000 日元、100柬埔寨瑞尔等外币(上述外币折合人民币2572.77 元)及U 盘1 个。
被告人赵长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案发后,上述现金、外币、U盘、小熊挂件均被公安机关从赵长水处查获并发还龚静。
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长水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人民币150元及外币若干(照片);
2.身份证照片、刑事判决书、外币汇率表等书证;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长水的供述和辩解;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长水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长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长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力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长水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5.现金人民币392元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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