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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长龙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赵长龙,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号现暂遵义市**路,2010年9月6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10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8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8月3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4月2日因诈骗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7月20日因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9月27日因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4月10日因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长龙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赵长龙窜至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杜美酒店旁一正在装修的店铺内,盗窃该店内的五圈未使用过的电线和一部分使用剩下的电线(经鉴定价值1331元),后以300元的价格销售。

2020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长龙窜至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红华家电楼下一正在装修的门面内,采取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该门面,盗窃店内正在安装的空调铜管8根,后以60元的价格当废品进行销售。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长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长龙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长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长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祉锜

                                检察官助理 李琦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赵长龙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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