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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阿忍、赵阿干等3人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赵阿忍,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8271999********,哈尼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住普洱市孟连县**乡**村**号。

被告人赵阿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5********,哈尼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普洱市澜沧县**乡**村**队。

被告人胡阿秋,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7********,哈尼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住孟连县**乡**村**组**号。

三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阿忍、赵阿干于2020年3月1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胡阿秋于2020年4月2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告人赵阿忍、赵阿干于2020年4月1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胡阿秋于2020年5月2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阿忍、赵阿干、胡阿秋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20年7月10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胡阿秋驾驶云******摩托车在前带路及探路,被告人赵阿忍乘坐被告人赵阿干驾驶的云******摩托车携带藏有毒品的两个双肩包在后运输。三被告人从孟连县芒信镇前往澜沧县,当日9时26分先后到达昆孟线K942KM+400M澜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临时查缉点,被告人胡阿秋因被澜沧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酒驾,被带至临时点等候处罚,而被告人赵阿忍、赵阿干先将藏有毒品的双肩包放在路边,因赵阿忍未带头盔,于是赵阿干跟随交警到临时点接受处罚,而赵阿忍趁机步行反向离开查缉点。被告人赵阿干接受完处罚后,边使用被告人胡阿秋的电话边驾驶云******摩托车离开交警检查点,而胡阿秋接受处罚完后独自离开交警处罚点。当日10时16分,澜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被告人赵阿忍、赵阿干一直未来取二人遗留在路边的两个双肩包,于是交警大队民警对两双肩包进行检查,发现藏有毒品,于是立即出警向二被告人离开的方向进行追击。当日10时38分,交警大队民警在昆孟线944公里+100米处抓获两名被告人。2020年4月24日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仙游县**镇**街**号出租房抓获被告人胡阿秋后移交普洱市澜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2020年3月10日,经检查从被告人赵阿忍、赵阿干携带的两个双肩包内共查获毒品15大包零两小包。其中灰色双肩包内查获晶体状毒品7包,经称量,净重7千克;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晶体状毒品8包,经称量,净重7.94千克;黑色双肩包夹层内查获晶体状毒品1包,经称量,净重0.88克;黑色双肩包夹层内查获片剂状毒品1包,经称量,净重,15.18克。经鉴定,1.灰色双肩包内查获的晶体状毒品7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74.1%;2.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的晶体状毒品8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74.5%;3.黑色双肩包夹层内查获的晶体状毒品1份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4%;4.黑色双肩包夹层内查获的片剂状毒品1份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4.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14.95606千克等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3.被告人赵阿忍、赵阿干、胡阿秋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证据;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抓获等同步录音录像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阿忍、赵阿干、胡阿秋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仍非法运输,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誉闻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阿忍、赵阿干、胡阿秋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起诉书26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DVD光碟14碟;

3.涉案物品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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