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赵阿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现无固定住所。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6月刑满释放。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阿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2月11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阿龙先后十一次来到天津市西青区**镇**街**胡同**号等地采取翻墙入户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白某某、安某甲、陈某某、安某乙、卢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及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赵阿龙在上述被害人家中共窃得现金人民币4700余元及黄金戒指一个,后被告人将赃物变卖获利、将全部赃款挥霍。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赵阿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阿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阿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阿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阿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阿龙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补充证据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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