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353号
被告人赵隽如,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集团服装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街道**路**号。2011年7月28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23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病缓收);2013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6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病鉴定于2019年12月20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于2020年8月17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隽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隽如在本市上城区延安路292号H& M店铺内窃得项链4条、戒指3件、耳环5对、手链6条。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隽如在本市江干区来福士广场一楼小米之家店铺内窃得小米手环1只;同日在该商场三楼九木杂物社店铺内窃得女式贝雷帽1个。
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赵隽如在本市江干区浙商国际1楼“恋惠优品”店铺内窃得Bangle牌女式银色手镯2个;同日在该处一楼“都市恋人”店铺内窃得内衣4件。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隽如在本市钱塘新区下沙龙湖天街丝芙兰店窃得化妆品2瓶,在ZARA店窃得发箍2个、围巾1条,在URBAV REVIVO店内窃得女式皮腰包1个。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049.9元。案发后,已追回全部赃物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隽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隽如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品艳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隽如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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