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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雄伟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雄伟,绰号“米酒”,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2006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3月1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7日;2013年7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雄伟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2020年1月2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8日、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赵雄伟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2012年底至今,赵雄伟因**甲村公厕在其家旁边,气味影响其生活,多次私自将该公厕用砖块堵塞,并将公厕地块占为己用。期间,2016年4月25日,时任**甲小组组长的方某某组织人员对赵雄伟堵塞厕所的砖块等进行拆除,过程中,赵雄伟到场阻止,并对时任**甲小组组长的方某某、副组长赵某甲实施殴打。不久之后,赵雄伟又因此事到方某某家理论,过程中,赵雄伟对方某某丈夫李某甲实施殴打。

2、2013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赵雄伟因不满**甲小组将公房租给其他村民,采取用脚踢、用砖头、石头砸的方式,将**甲小组公房的玻璃窗户、铁门损毁,经认定,被毁损的铁门、玻璃价值1092元。

3、2013年,赵雄伟将**甲小组公房门窗损毁后,又无故砸了当时承租**甲小组公房的李某乙家的窗子玻璃,李某乙称损失19元左右。

4、2014年8月1日,游客刘某某私自在**乙村的绿化树上晾晒的衣物被**镇综合执法队队员赵雄伟等人收存。次日12时许,刘某某与赵雄伟取得联系后,由赵雄伟等人送衣物归还刘某某,在**农贸市场门口处,刘某某与赵雄伟发生口角,后刘某某使用手机拍摄现场情况,赵雄伟遂将刘某某的一部小米手机摔坏。

(二)赵雄伟持凶器恐吓他人

1、2013年2月,赵雄伟欲承租**甲小组公房,到时任**甲小组组长的皆某甲家中,以在皆某甲家中持刀自伤的方式对皆某甲进行威胁,吓到当时在场的皆某甲妻子王某某。

(三)赵雄伟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

1、2013年4月24日14时许,赵雄伟与王某某两家在**村委会主持下调解王某某受到赵雄伟惊吓入院治疗一事,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赵雄伟持菜刀将王某某肩膀砍伤,王某某之子皆某乙得知后,持木棒赶到现场,赵雄伟、赵某乙(另处)又将皆某乙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某、皆某乙之损伤均为轻微伤。

(四)赵雄伟随意殴打残疾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2013年4月26日,因为时任**甲小组组长的皆某甲未将**甲小组公房租给赵雄伟,赵雄伟无故殴打皆某甲身患残疾的大儿子,经鉴定,皆某甲身患残疾的大儿子之损伤为轻微伤。

(五)赵雄伟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微伤

1、2018年4月28日,赵雄伟与施工工人郭某某在**饭店前边停车场因为堆放施工材料的问题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赵雄伟持木方及手机对郭某某实施殴打,致使郭某某受伤,经鉴定,郭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

(六)赵雄伟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二级

1、2019年12月19日7时30分许,赵雄伟在澄江县看守所**号监室内,与同监室在押人员管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赵雄伟用拳头将管某某面部殴打致伤,经鉴定,管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七)赵雄伟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1、2018年2月16日13时许,成某某及家人在澄江县**镇**甲村赵雄伟家经营的**鱼庄吃饭,吃饭后因停车费收取问题与赵雄伟媳妇马某某发生纠纷并相互扯打,赵雄伟赶到后,持菜刀砍击成某某等人驾驶的云******号轿车,轿车维修费为5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雄伟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赵雄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毁坏财物事实部分的罪行,故意毁坏财物事实部分构成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雯雯

代理检察员:施建玫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雄伟现羁押于澄江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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