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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雨、杨旭盗窃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赵雨,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单元**室。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10月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29日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12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旭,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4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雨、杨旭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杨旭伙同被告人赵雨在德阳市区碰面后商量一起实施盗窃,二人在玫瑰香街3号铺面处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二轮电瓶车,由杨旭负责撬锁,赵雨负责望风并骑走被盗车辆,后二人平分被盗车辆变卖的价款750余元。经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2190元。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雨、杨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雨、杨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雨、杨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赵雨、杨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覃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雨被取保侯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22716****;杨旭被取保侯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340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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