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赵雪娇,绰号黑蛋,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乡**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航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雪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李某某(另案处理)为给尚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遂联系到被告人赵雪娇购买10克冰毒,赵雪娇又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表示每克冰毒550元,赵雪娇遂转告李某某称每克冰毒600元,李某某同意。2020年6月8日11时许,赵雪娇与刘某某联系后,两人约定在雁塔区电子二路交易,见面后赵雪娇给刘某某现金支付5500元毒资,刘某某将用黑色烟盒包装的10克冰毒交给赵雪娇,赵雪娇再与李某某联系,约定在长安区广场德克士门口交易,两人见面后,李某某给赵雪娇转账支付6000元毒资,赵雪娇将冰毒交给李某某,后两人离开现场,赵雪娇非法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
2.证人李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雪娇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雪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雪娇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静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雪娇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电子卷宗光盘2张。
4、证据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