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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雪梅诈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赵雪梅,女,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被告人赵雪梅曾因犯诈骗罪,先后于2017年7月20日、2019年3月26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雪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雪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雪梅在常州市武进区**镇、**镇的服装店、小吃店等地,虚构手机微信转账被封、急需现金周转等理由,实施诈骗6次,骗得现金及衣服、化妆品等财物,上述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048元。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5日、11日、12日,被告人赵雪梅在常州市武进区******服装店内,以手机微信转账被封、解封后再来付款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店内衣服、裙子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90元。

2.2019年9月19日、20日,被告人赵雪梅在常州市武进区**广场****服装店内,以手机微信转账被封、解封后再来付款为由,骗得被害人蒋某某店内衣服、包和化妆品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26元。后在蒋某某催要下,赵雪梅于9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蒋某某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0月2日、4日,被告人赵雪梅在常州市武进区******外贸店内,以店里忙稍后转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姚某某**水乳等化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10月7日,又以进货缺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姚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150元。

4.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赵雪梅在常州市武进区******外贸店内,通过以旧换新购买手机补差价的手段,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3600元。

5.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雪梅在常州市式进区******小吃店内,以现金在其店里为由,骗得被害人宋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0元。后在宋某甲催要下,赵雪梅于10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宋某甲人民币7000元。

6.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赵雪梅在常州市武进区********服饰店内,以手机微信转账被封、解封后再来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某店内衣服、鞋子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雪梅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雪梅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雪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雪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雪梅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赵雪梅现被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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