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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韧组织卖淫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赵韧,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1********,大学本科,原**浴池老板,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无前科。2017年8月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3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韧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5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韧在赤峰市及锡林郭勒盟先后经营十余家洗浴中心。其中,赤峰市红山区**浴场即**浴场(**一部)、**洗浴会所即**浴池(**二部)、**浴池(**三部)、赤峰市松山区**洗浴会所即**浴池(**四部),登记负责人均为赵韧之父赵某某,实际经营者、管理人为赵韧。陈某某(已判决)与赵韧合伙经营,陈某某任总经理,负责协助赵韧管理洗浴中心的全部事务;丛某某(已判决)系赤峰片区经理,负责经营管理赤峰洗浴中心;刘某某(已判决)系**浴池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庄某某(已判决)任**浴场总会计,负责所有洗浴中心的财务工作;张某某(已判决)为**—部、二部、三部的会计,负责计算技师、服务生提成及制作财务报表等工作。2017年3月至4月,丛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在被告人赵韧及陈某某(已判决)的授意下,以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名义,组织十余名技师卖淫,约定洗浴中心与卖淫技师按六四或五五分成。庄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明知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而从事洗浴中心的财务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笔记本等(现存于赤峰市松山区法院);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韧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等(附于原审判卷宗内)。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韧伙同陈某某(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名妇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萍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韧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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