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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飞抢夺案)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赵飞(曾用名赵海飞),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82********,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灵宝市**路**号院。2000年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2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灵宝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抢夺,于2020年7月2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20年9月2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飞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赵飞骑摩托车窜至灵宝市函谷关镇墙底村村牌附近,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际,将刘某某挂在电动车挂钩上的包抢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刘某某的包中有VIVOX7手机一部,后赵飞将手机以450元的价格卖给**通讯店张某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价格认定,被抢夺手机价格为79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抢夺手机扣押,并于2020年10月24日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手机发票、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飞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

 (二)2020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赵飞骑摩托车窜至灵宝市开元矿业十字路口附近,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际,将周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兜里的华为P30PRO手机抢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赵飞将手机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通讯店张某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价格认定,被抢夺手机价格为328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抢夺手机扣押,并于2020年10月22日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手机发票、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飞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

(三)2020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赵飞骑摩托车窜至灵宝市涧西村附近,趁被害人宣某某不备之际,将宣某某斜跨在肩膀上的包抢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包中有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被抢夺手机价格为109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抢夺手机扣押,并于2020年10月22日发还给被害人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手机发票、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飞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飞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彦彬

检察官助理:上官炳炳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赵飞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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