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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飞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赵飞,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一个月零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决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3时22分许,被告人赵飞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机场大道**网吧内,趁被害人邓某某在电脑桌旁椅子上熟睡之际,将邓某某放在电脑桌上触手可及的一部紫色华为手机窃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飞被抓获归案,起获赃款280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飞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飞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前义

检察官助理:赵金虎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飞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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