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飞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飞龙在余姚市阳明街道阳明西路至尊国际KTV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被害人韩某某报警后,跟随被告人赵飞龙至余姚市阳明街道海外海宾馆门口,被告人赵飞龙用拳头击打韩某某面部,在韩某某倒地的情况下,仍继续用拳头击打韩某某的面部,导致韩某某面部骨折。经余姚市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韩某某鼻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赵飞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抓获经过、警情详情及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要求依法处理的报告、人口信息、前科材料;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飞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飞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飞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华
助理检察员:傅曼丽
附:
1.被告人赵飞龙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及相关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