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鲁中、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56号

被告人赵鲁中,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9********,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份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8********,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鲁中、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赵鲁中与朋友陈某甲、石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KTV喝酒后,准备乘电梯离开。在电梯内,被告人赵鲁中因琐事与被害人蒙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赵鲁中走出电梯后将被害人蒙某某拉至一边,后被告人李某某持玻璃酒瓶击打蒙某某头部,后两被告人一同殴打被害人蒙某某,随后蒙某某逃跑。被害人蒙某某的朋友陈某乙见蒙某某被打,于是上前帮忙,后被被告人李某某、赵鲁中、陈某甲、石某某殴打。后被告人李某某、赵鲁中等人离开。被害人于是报警。2019年9月30日17时许,民警分别在**街道**路**巷**号**楼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在**街道**路**巷**号附近抓获被告人赵鲁中。经鉴定,被害人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鲁中、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鲁中、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鲁中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鲁中、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赵鲁中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李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鲁中、李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