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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麟职务侵占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赵麟,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9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鹤庆县,白族,高中文化,原**百货有限公司员工,家住鹤庆县**乡**村**号**号。2016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7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麟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赵麟利用其在云南省**百货有限公司工作管理威富通电子卡平台(汇旺财电子卡平台)的便利,使用系统自助发卡功能私自向本人的手机充值和向刘某某、吴某甲等人销售电子储值卡。期间赵麟共向本人及刘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人提供的17个手机号充值电子储值卡金额达人民币805202元,截止2019年7月25日这些电子储值卡由其中的11部手机在***超市刷卡消费了价值505641.9元的商品。刘某某、吴某甲支付给赵麟购卡资金40多万元。2019年1月26日赵麟将收到的购卡资金1OO000元交还公司账户,其余被其挥霍。

2018年9月19日2019年7月14日期间,被告人赵麟同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使用系统活动发卡功能私自向本人及其他4个微信号充值电子储值卡金额达18130元,截止2019年7月25日这些电子储值卡由赵麟本人在***超市刷卡消费了价值6614.50元的商品。

2019年6月,被告人赵麟同样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私自将10人的名单、手机号混入****职工名单内上报公司,致使公司管理员在“盈客通”系统内为该10个手机号充值电子储值卡金额达16200元,截止2019年7月25日这些电子储值卡在***超市被刷卡消费了价值15104.9元的商品。

以上赵麟利用其在云南省**百货有限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价值人民币427361.30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价值人民币427361.30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超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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