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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龙祥抢劫、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赵龙祥,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湘江道开发区**村**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龙祥涉嫌抢劫、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赵龙祥伙同张某甲、“亚某某”和“小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芦北路与津港公路交口,以被害人杜某某欺负张某甲妹妹为由强行将其拦下并带上一黑出租车,在车上用言语威胁被害人杜某某说出其银行卡密码,后将被害人杜某某卡内现金7000元取走。

2012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赵龙祥在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肯德基内,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乙解决其子张某丙抢劫一事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0000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赵龙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龙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龙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龙祥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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