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71988********,彝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9日1时38分许,被告人起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道入口匝道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起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3.77mg/100ml。
被告人起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起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张晓彬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起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20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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